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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指导长江经济带“退出类”小水电站科学有序退出

2019-09-17 16:55 来源: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

近日,为落实《水利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生态环境部、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》(水电〔2018312号),规范和指导经综合评估列入退出类小水电站的组织实施工作,经商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同意,水利部办公厅印发退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,要求长江经济带省市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、小水电安全评价、水库降等报废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,科学设计并组织实施水电站的各类水工建筑物的退出实施,做好功能替代、施工组织、环境保护、水土保持、风险防控等工作。

文件主要明确了四项内容,一是明确了退出实施的适用范围。只有按照水电〔2018312号文件和长江经济带省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,经综合评估,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列为“退出类”的小水电站,才应当实施退出。二是明确了退出实施方案的编制标准。方案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编制,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要求,经批准后实施。坝高30米以上、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对生态环境和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退出类小水电站,应当单站编制实施方案;其他“退出类”小水电站可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编制;具体编制要求由长江经济带省市结合实际确定。三是明确了退出实施的有关要求。要科学设计电站退出实施方案,并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电站退出、开展验收和必要的后评估。退出实施方案要明确水电站挡水、泄水、输水、取水建筑物与其他附属建筑物的退出设计、施工组织等,切实保障施工安全、防洪安全。保留的拦河闸坝、厂房等水工建筑物,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,确保结构安全、运行安全。电站原承担的防洪、灌溉、供水、单一电源等替代功能要在退出实施前投入使用。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,做好生态保护和修复,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破坏。四是明确退出实施要做好社会风险防控。要综合考虑民生保障、库区淤积、下游水生态环境等多方面因素,必要时开展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,妥善安置下岗职工,做好舆论引导,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,确保退出工作的顺利实施。

小水电站退出是一项政策性、技术性、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,牵涉面广,社会影响大,国内外均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,也没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提供遵循。作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的组成部分,退出小水电站需统筹兼顾,科学决策,依法依规,稳妥推进本文件的印发,将指导和规范长江经济带省市科学有序实施小水电站退出,对修复河流生态、维护公共安全,促进小水电持续健康发展,具有重要意义。

责编:夏康平